(2013)长执字第008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郑贤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贤军,李庆荣,张世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817-1号申请执行人郑贤军。被执行人李庆荣。被执行人张世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一初字第006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庆荣、张世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庆荣、张世侠履行(2013)长民一初字第006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庆荣、张世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世侠有一套位于合肥市固镇路188号华馨苑24幢1701室96.69㎡的房屋【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世侠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固镇路188号华馨苑24幢1701室96.69㎡的房屋一套【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磊审判员 张 毅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泽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