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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洋民初字第012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杨某甲、杨某乙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洋民初字第01215-2号原告闫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庞某某,洋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甲,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系原告之女。被告杨某乙,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系被告杨某甲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杨某甲、杨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闫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决定免收。审 判 长  吴文静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王树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