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秀劳与西安天心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劳,西安天心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122-1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劳,男,1950年1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天心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劳与被执行人西安天心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秀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795.36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4月15日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未执字第0012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我院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窦婵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