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罗执字第647-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刘士进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士进,何长海,徐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罗执字第647-3号申请执行人刘士进。被执行人何长海。被执行人徐立荣。本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的(2011)临罗执字第64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何长海、徐立荣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湖南崖村0174号1号楼,2号楼房产两套(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X**号、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X**号)。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何长海、徐立荣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湖南崖村0174号1号楼,2号楼房产两套(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X**号、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X**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于宁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