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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罗执字第647-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刘士进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士进,何长海,徐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罗执字第647-3号申请执行人刘士进。被执行人何长海。被执行人徐立荣。本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的(2011)临罗执字第64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何长海、徐立荣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湖南崖村0174号1号楼,2号楼房产两套(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X**号、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X**号)。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何长海、徐立荣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湖南崖村0174号1号楼,2号楼房产两套(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X**号、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X**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于宁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