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冯伟强、危文东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伟强,危文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009号原告冯伟强,男,汉族。原告危文东,男,汉族,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原告冯伟强诉被告危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房小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伟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危文东经本院传票传唤,因被公安机关采取羁押措施而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借据》,主要内容如下: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元作为生意周转之用,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如被告逾期不清还全部借款或未经原告同意延期还款,被告需按日计付借款总额1%滞纳金给原告,直至清还全部借款给原告为止。如被告不按时向原告归还全部借款,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执行费及诉讼保用费用等)均由被告承担。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不还,导致原告至今未能收回借款,故起诉要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75000元,并以17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滞纳金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及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壹张,载明:“现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元整,作为生意周转之用,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如乙方逾期不清还全部借款或未经甲方同意延期还款,乙方需按日计付借款总额1%滞纳金给甲方,直至清还全部借款给甲方为止。如乙方不按时向甲方归还全部借款,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执行费及诉讼保用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同日,原告将现金175000元交付给被告,被告亦出具《借款收据》确认已收到上述款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原告为此多次催款,未果,遂诉诸本院。另查,被告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而被公安机关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人民币175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款收据》为证证实,且被告没有提出抗辩,本院对此予以认定。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按时归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17500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滞纳金,原告所主张的滞纳金实为逾期利息,故原告在本案中将计息标准自愿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并无不妥,本院亦予以支持,但计息期间应当从涉案借款逾期之日(即2012年8月1日)起算至本判决所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5000元,并以17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自2012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所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给原告。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房小梅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敏陈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