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执字第0046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西安顺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军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顺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陕西军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462-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顺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长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军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仕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西安顺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军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04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军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将执行费4441元交至法院,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1、陕西军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7月31日前支付西安顺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案款20万元整。2、其余案款102700元于2013年8月31日前付清。鉴于和解协议处于履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4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