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包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包头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头市金陵集成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金陵集成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福强路9号街坊2-301室。法定代表人:苏耀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包头市金陵集成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青年农场边。法定代表人:尚凌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包头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头市金陵集成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包头市金陵集成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以其所有的土地抵偿欠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结束(2013)包立一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审判长 张 涛审判员 丁立成审判员 刘莉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闫文成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