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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尚银霞、尚银会与雷建强故意伤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银霞,尚银会,雷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尚银霞(基本情况略)。申请执行人尚银会(基本情况略)。系尚银霞之妹。被执行人雷建强(基本情况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24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逮捕,现羁押于庆阳市西峰区看守所。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雷建强故意伤害一案中,依据(2013)庆西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由被告人雷建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尚银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尚银会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雷建强已于2013年1月4日将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华审 判 员  张亚平人民陪审员  谢 拓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齐文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