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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终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康新华与杜才生、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新华,杜才生,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5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新华,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住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建忠,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才生,男,1987年5月出生,汉族,住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刘敏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培培,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谢飞,公司员工。上诉人康新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2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认为及判决结果内容详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2657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康新华不服,上诉称:1、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前在雷允上中药饮片厂上班,月收入3600元,误工费应按每月3600元计算。一审对上诉人护理费的计算标准错误。上诉人出院医嘱中明确写明“注意营养”,但一审未支持营养费。2、上诉人提供了正规的住宿费、交通费发票,一审未予支持。为此请求本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查明:康新华曾在中国(亳州)上海雷允上中药饮片厂工作一年多。其误工费为17591.72元,护理费为1798.14元,交通费为240元。其余查明事实同一审。本院认为,1、康新华曾在中国(亳州)上海雷允上中药饮片厂工作一年多,其误工费可参照2011年安徽省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0640元计算。一审按78.18元/天计算不妥,应纠正为111.34元/天。因亳州市人民医院出院诊断证明书上建议康新华休息3-6个月,故一审认定康新华误工时间为23天+90天偏短,可酌定为23天+135天。康新华的误工费为111.34元/天×158天=17591.72元。康新华的护理费可参照2011年安徽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8534元计算。一审按56.12元/天计算不当,应纠正为78.18元/天。康新华的护理费为78.18元/天×23天=1798.14元。因康新华未举出医疗机构对于其营养方面的意见,故其请求的营养费本院不予支持。2、康新华提交的交通费发票为240元,一审认定为69元不当,应予纠正。因康新华未到外地治疗,故其请求的住宿费本院不予支持。3、康新华的损失合计32340.35元(医疗费10630.49元+误工费17591.72元+护理费1798.14元+伙食补助费460元+车损1220元+交通费240元+拖车费300元+评估费100元)。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支付康新华19629.86元(含护理费1798.14元、交通费240元、误工费17591.72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康新华医疗费10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支付康新华1620元(含车损1220元、拖车费300元、评估费100元)。其余医疗费630.49元、伙食补助费460元合计1090.49元,因杜才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由杜才生负担763.34元(1090.49元×70%)。综上所述,康新华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265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康新华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26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康新华保险金31249.86元;三、变更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26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杜才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康新华医疗费、伙食补助费763.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杜才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康新华负担130元,杜才生负担17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杜亚莉代理审判员  邢 利代理审判员  万学林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