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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宋某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民初字第662号原告宋某,女,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秦安县郭嘉镇寺咀村村民。被告庞某,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秦安县郭嘉镇寺咀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宋怀信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