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静民一(民)初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徐某1与张某某、徐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某1;张某某;徐某2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静民一(民)初字第1535号原告徐某1(XUJIANQING),女,1966年9月29日生,现住加拿大。委托代理人邓益忠,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1943年10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舟山市。被告徐某2,男,1965年6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舟山市。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素雅,浙江五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徐某1(XUJIANQING)诉被告张某某、徐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后,被告张某某、徐某2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虽然被继承人徐云庭死亡时居住在上海,部分不动产也在上海,但其主要的不动产房屋均在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同时因被告张某某年老体弱患有XXX疾病,行动不便,故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本案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在本市静安区句容路XXX号,在本院所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张某某、徐某2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徐某1(XUJIANQING)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张某某、徐某2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睢洁代理审判员 荣琼英人民陪审员 丁剑英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顾青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