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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沾民一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孙桂枝与王文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枝,王文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民一初字第167号原告孙桂枝,女,1967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沾化县大高镇桑家村161号。被告王文涛,男,1986年9月6日生,汉族,住无棣县马山子镇南O村532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渤海十一路平安大厦。负责人马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志博,男,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枝诉被告王文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桂枝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6元,由原告孙桂枝负担。审判长  房宝敏审判员  徐 宏审判员  戚振鹏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杜海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