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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刘连与孙守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连,孙守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刘连。被执行人孙守会,男,196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曹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刘连与被执行人孙守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04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为85000元。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3521.61元,由于被执行孙守会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孙守会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04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树兵审判员  万功培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唐 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