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盐民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邬某与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某,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民初字第1532号原告:邬某。被告: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某诉被告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因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为由,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邬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闻利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冬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