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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盐民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邬某与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某,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民初字第1532号原告:邬某。被告: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某诉被告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因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为由,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邬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闻利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冬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