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商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俞岳夫与王可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岳夫,王可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784号原告:俞岳夫。被告:王可伟,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岳夫与被告王可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以被告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岳夫撤回对被告王可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俞岳夫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冰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