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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商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俞岳夫与王可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岳夫,王可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784号原告:俞岳夫。被告:王可伟,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岳夫与被告王可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以被告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岳夫撤回对被告王可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俞岳夫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冰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