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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邹其林与重庆巨通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巨通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邹其林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3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巨通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1号22-8。法定代表人:欧华东,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其林,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曾春红、潘靖,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巨通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3)江法民管异初字第187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住所地在重庆市合川区,本案应由合川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劳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原告提交的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档案信息服务中心查询的证据材料,证明被告住所地自2012年6月已由合川区变更为江北区,故可认定被告住所地在江北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巨通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刘 虹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