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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吉林省伊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永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伊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梨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伊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李永福,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2)南民初字第1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南民初字第17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业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