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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08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2013)开民初字第0836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跃,朱点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民初字第0836号原告孙跃委托代理人王家玉被告朱点点原告孙跃诉被告朱点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顶海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跃及委托代理人王家玉、被告朱点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跃诉称,200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生育一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被告朱点点抚养;3、婚前财产个人归个人所有,并由被告朱点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朱点点辩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小孩尚小,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孙跃离婚请求。经审理查明,2009年夏天,原告孙跃与被告朱点点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6月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12月1日办理登记手续,2010年12月24日生育一女孙雅妮。婚后双方发生争吵。现原告孙跃坚决要求离婚,被告朱点点坚持不同意离婚,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原告孙跃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原告孙跃虽诉称夫妻感情破裂,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被告朱点点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本院认为,双方尚年轻,容易感情用事,人生道路漫长,本应共同珍惜和维护夫妻感情,相互照顾,多为老人、子女考虑。希望原被告双方正确处理感情问题,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故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孙跃与被告朱点点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徐州市永安支行,账号为:32001718336058068002)。(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顶海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程 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