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珍诉被告刘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初字第944号原告卢某珍,女,身份证号码×××0922,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号。被告刘某成,男,身份证号码×××3951,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号。原告卢某珍诉被告刘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谟君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卢某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珍诉称,2011年5月31日,被告刘某成向原告借款8万元,用于支付公司的员工工资。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偿借款未果。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办法:以8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本案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身份;2、《借条》,证明2011年5月31日,被告刘某成向原告借款8万元。被告刘某成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刘某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并作为认定本案案件法律事实的依据。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因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发放工资,2011年5月31日,被告刘某成向原告借款8万元,同日被告立写《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借条》写明:“今借到卢某珍人民币捌万元(¥80000元)”。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归还借款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成向原告卢某珍借款,立写了《借条》交原告收执,《借条》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与被告刘某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原告已依约发放借款给被告刘某成,而被告刘某成未依约归还借款给原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刘某成归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实,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本案借款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借款利息应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2013年5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成归还原告卢某珍借款本金8万元;二、被告刘某成支付原告卢某珍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办法: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某成负担。上述判决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户名: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4052010120004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 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谟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