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滑民一特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魏某某要求宣告陈小燕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滑民一特字第766号申请人魏某某,男,2005年8月22日生。监护人魏发展,男,1963年4月22日生。申请人魏某某要求宣告陈小燕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魏某某称,陈小燕系申请人魏某某的母亲,申请人父亲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母亲受刺激于2009年10月份外出,至今未归。现申请宣告陈小燕失踪。经审查,陈小燕,女,1982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滑县上官镇魏寨村。申请人魏某某系陈小燕之子。2008年2月20日申请人魏某某父亲魏少杰因交通事故死亡,陈小燕因此精神受到刺激,2009年10月份,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2012年12月4日申请人魏某某之父魏少杰因交通事故去世。经村委会决定,指定申请人魏某某的爷爷魏发展选为其监护人,现魏某某随魏发展共同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4月1日在《民主与法制时报》上发出寻找陈小燕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满,陈小燕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小燕于2009年10月离开其居住地,至今杳无音讯,且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无陈小燕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满后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三条、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陈小燕为失踪人;二、指定魏某某及监护人魏发展为失踪人陈小燕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卢大勇审 判 员  景素祯代理审判员  吴俊鸣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海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