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初字第266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原告宋凤建与被告刘云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凤建,刘云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民初字第2668号原告宋凤建,男,1974年1月生。委托代理人封某。被告刘云敏,男,1969年2月生。原告宋凤建诉被告刘云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桂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凤建的委托代理人封某,被告刘云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凤建诉称:原告是山东省郓城县永康食品厂业主,从事肉食加工。2011年12月中旬,被告刘云敏经朋友介绍与我相识,后被告长期从我这里批发鸭卷等。2012年8月7日经双方结算,刘云敏欠货款14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两张欠条。2012年8月23日,原告应被告要求又发了三吨鸭卷,货款为28500元,原告将货送到被告冷库后,被告出具了收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685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8月20日起至2013年4月25日止,按年利率6.65%的标准计算)。被告刘云敏辩称:我与原告认识后,多次从原告处购买羊排、羊肉卷、鸭肉卷等肉食,但我和原告之间有口头协议,他先卖给我货物,我把货卖掉以后再给他结清货款,现在还有部分货没有卖掉,故不能向其结算货款。经审理查明,宋凤建系山东省郓城县永康食品厂个体工商户业主。刘云敏与宋凤建认识后多次从宋凤建处购买羊排、羊肉卷和鸭卷等肉食品。2012年8月7日,经双方对账,刘云敏欠宋凤建货款14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两张欠条。其中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宋凤建货款肆万元正(40000元)”,刘云敏在落款处签字并注明8月20日之前还清。另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宋凤建货款壹拾万元正100000元”,刘云敏在落款处签字。2012年8月23日,宋凤建再次向刘云敏送鸭卷三吨,刘云敏于当日出具了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宋老板鸭卷3T,款贰万捌仟伍佰元正(28500元)”。审理中,刘云敏提出28500元的货款已给付宋凤建并提交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表,该明细表载明2012年12月13日刘云敏通过ATM机转账28500元。宋凤建称该款确已收到,但系双方之前的其他货款。以上事实,有原告宋凤建提交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欠条两份、收条一份、永康食品厂销售发票,被告刘云敏提交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表,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宋凤建与刘云敏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2012年8月7日,双方经对账,确认刘云敏欠宋凤建货款140000元。故宋凤建主张刘云敏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刘云敏在欠条中注明2012年8月20日前还清,故应认定宋凤建已向刘云敏催要并给刘云敏合理期限,但刘云敏未在此期限内给付,应当支付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因宋凤建主张以年利率为6.65%的标准计算利息,已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故其主张中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2013年4月25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宋凤建主张2012年8月23日货款28500元是否应当给付的问题,本院认为,刘云敏主张已给付并提交其银行转账明细进行印证。宋凤建认可收到该款项但认为系双方之间其他业务款项,但未就此进行举证证明,宋凤建要求刘云敏给付2850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云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宋凤建货款14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2013年4月25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宋凤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2元,减半收取1891元,由原告宋凤建负担341元,被告刘云敏负担1550元(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桂占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尹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