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沂南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在芬与沂南县交通客货运输有限公司、山东浩宇物流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在芬,沂南县交通客货运输有限公司,山东浩宇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436号申请人:王在芬,女,1959年4月16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沂南县交通客货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县城历山路。被申请人:山东浩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莒县潍徐路西侧北环路北侧。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一、被申请人沂南县交通客货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8XX**号东风牌大型汽车,二、被申请人山东浩宇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LH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LXX**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一辆(保全金额各2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沂南县交通客货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8XX**号东风牌大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山东浩宇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LH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LXX**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海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道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