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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杨武胜与叶赛军、洪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武胜,叶赛军,洪泳,赖中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388号原告杨武胜。委托代理人王仙。被告叶赛军。被告洪泳。被告赖中腾。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武胜诉被告叶赛军、洪泳、赖中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武胜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武胜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武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0元,由原告杨武胜负担。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丁建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