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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执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刘波波与刘新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波波,刘新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蓝执字第00262号申请执行人刘波波,男,1987年11月19日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刘新瑞,男,1952年2月5日生,汉族,籍贯同上,退休职工。本院在执行刘波波与刘新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刘新瑞在中国农业银行蓝田县蓝新路分理处存款人民币10026.88元,上述执行款已由申请执行人刘波波之法定代理人刘相虎如数领取。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蓝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晓明审判员  潘西社审判员  许宏刚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