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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驻民一终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佳丽与张双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双喜,李佳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驻民一终字第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双喜,男,195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佳丽,女,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双喜与被上诉人李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张双喜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电话号码及其所写的上诉状中的住址,两次向其发出开庭传票,均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双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东审判员 丁贺堂审判员 王德斌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妍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