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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民一初字第019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孙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临民一初字第01902号原告:孙某,女,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魏某,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孙某减半负担100元。代理审判员  董秀云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胡少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