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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孙新云与被告唐山名仕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新云,唐山名仕集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925号原告孙新云,女,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新华东道金星楼5-2-301室。身份证号码130204196602012425。被告唐山名仕集团,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开越路888号。法定代表人崔梦银。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新云与被告唐山名仕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新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元,由原告孙新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靓靓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