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孙新云与被告唐山名仕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新云,唐山名仕集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925号原告孙新云,女,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新华东道金星楼5-2-301室。身份证号码130204196602012425。被告唐山名仕集团,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开越路888号。法定代表人崔梦银。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新云与被告唐山名仕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新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元,由原告孙新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靓靓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