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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15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西安桂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张珈耀、张永儒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桂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珈耀,张永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15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桂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珈耀,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永儒,男,194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桂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珈耀、张永儒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桂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04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0227.70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未执字第011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李国强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