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四终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唐山市康妮商贸有限公司与唐山协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协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唐山市康妮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唐民四终字第4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协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忠,女,1964年8月20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郑久成,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康妮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淑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曼婷,女,1986年1月16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明涛,男,1982年6月3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唐山协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提供保健品和计生用品,被告代为销售该产品。待产品销售后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后,被告为原告结款。原告停止向被告供货后,依据其现存的134张送货单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50003.56元无果后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唐山协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对账后确定欠原告货款25686.50元,并有价值6903.04元的过期货物,总计32589.54元未退给原告。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唐山市康妮商贸有限公司向被告唐山协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提供了代销产品,被告理应给付原告相应货款,但由于双方不以送货单为结算凭证,因此不能依照送货单计算得出被告所欠款的数额。被告对账后确定所欠原告货款及未退过期货物的价值系其对案件事实的自认,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主张过期货物(6903.04元)应退还原告,并不再就过期货物支付款项,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货款50003.56元的诉请本院部分予以支持。遂判决:一、被告唐山协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康妮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2589.54元。二、驳回原告唐山市康妮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唐山市康妮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35元,被告唐山协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负担615元。判后,唐山协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口头代销计生和保健品的协议,该协议约定货物卖出后结算,货物过期后由被上诉人自行取回处理,并不支付货款。被上诉人委托代销的部分计生和保健品过期后,上诉人多次告知被上诉人取回,因被上诉人认为过期的部分计生和保健品取回后也没有任何价值,至今没有取回过期的计生和保健品。且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为证明被上诉人代销的部分计生和保健品已经过期,已经向法庭提交了过期的部分计生和保健品的照片,但是一审法院未予以采信该证据对本案予以判决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货款25686.5元。被上诉人唐山市康妮商贸有限公司答辩称:答辩人供应给上诉人的计生和保健品在产品过期之前,并没有收到上诉人的通知要求答辩人取回过期的计生和保健品。且答辩人与上诉人解除供货合同以后,曾经去过上诉人处要求退回答辩人的过期计生和保健品,但是上诉人的接待人员称该产品需要充实柜台,如果柜台空了会影响整个店面的形象,不允许答辩人将计生和保健品取回,计生和保健品过期的责任不应当由答辩人承担,而应当由上诉人承担。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唐山协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口头约定,上诉人为被上诉人代销计生和保健品。上诉人经过对账后确定尚欠被上诉人计生和保健品的货款为25686.5元,但是认为6903.04元的过期计生和保健品的货款不应当给付被上诉人。因在一、二审诉讼中上诉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通知被上诉人取回过期的计生和保健品的事实存在,且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计生和保健品的照片,因未在一审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且该计生和保健品的照片不能证实是被上诉人所供应的计生和保健品,被上诉人对该照片亦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货款32589.54元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唐山协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沈 军审 判 员 刘庆武代理审判员 高贺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亚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