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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刑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徐孟军、张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孟军,张某,杨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刑初字第118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孟军,农民。2009年10月因赌博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三百元;2011年11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5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2月25日被抓获,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农民。2012年3月因吸毒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2月25日被抓获,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甲,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2月25日被抓获,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孟军、张某、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明、被告人徐孟军、张某、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8日至同月25日,被告人徐孟军经电话联系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总部后,以人民币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的“百家乐”网络赌博的管理盘,获取了网络赌博的账号、密码,并与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总部约定,在经营该20万元的管理盘时,被告人徐孟军占80%的股份;由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总部按照投注额90%的千分之九支付返点。后被告人徐孟军从该管理盘内分割出金额不等的赌博盘,设置下级账号和密码,提供给被告人张某、杨某甲,由被告人张某、杨某甲在慈溪市古塘街道海城大酒店一房间等处招徕参赌人员王某、徐某、宋某等人投注,累计接受投注人民币100余万元。被告人张某、杨某甲按照投注额90%的千分之九获取报酬,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3万元。2013年2月25日,慈溪市公安局查获该赌场,并抓获被告人徐孟军、张某、杨某甲及参赌人员;从被告人徐孟军处扣押苹果牌电脑1台。到案后,被告人徐孟军、张某、杨某甲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杨某甲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孟军、张某、杨某甲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徐某、宋某、阮某、吴某、罗某、杨某乙、杨某丙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视屏截图、宾客住宿登记表、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徐孟军、张某、杨某甲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孟军、张某、杨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以网络“百家乐”形式开设赌场,接受赌博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孟军、张某、杨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孟军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杨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杨某甲共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被查获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孟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5日起至2013年12月24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四、被告人张某、杨某甲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查获的犯罪工具苹果牌电脑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益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