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镇民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彭长明、彭清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长明,彭清汉,镇坪县城关镇文彩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保字第00113号申请人彭长明,男,1956年10月1日生于陕西省镇坪县,汉族。申请人彭清汉,男,1925年12月16日生于陕西省镇坪县,汉族。被申请人镇坪县城关镇文彩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彭长明、彭清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彭长明、彭清汉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彭长明、彭清汉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1020.00元,减半收取510.00元,由申请人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有军代理审判员  赵永鑫代理审判员  周良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