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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城法小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康全与成柏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康全,成柏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小民初字第337号原告陈康全,男。被告成柏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康全诉被告成柏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康全以与被告成柏武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康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康全撤回对被告成柏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即2900元,由原告陈康全承担。审 判 长  王镜新审 判 员  石 磊代理审判员  潘丽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盛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