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0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与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027号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京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艳,女,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员工,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国涛,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员工,住该公司。被告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科,该公司经理。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奥宇公司)与被告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郝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宇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艳、高国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昌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奥宇公司诉称,2010年8月9日其与昌新公司签订模板租赁合同,约定奥宇公司向昌新公司提供相应规格的模板及配件,用于昌新公司承建的“延安市志丹采油厂9#楼”项目使用。合同明确约定了模版规格、型号、价格、数量、结算、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向昌新公司提供了相应规格的租赁物。该合同实际发生租金183738.96元、丢失租赁物折价18098.91元。按合同约定昌新公司应于2011年10月29日前付清全部款项,截止2013年4月20日昌新公司仅支付130000元,尚欠71837.87元未付,延期付款540天,应支付违约金87057元。据此,请求判令被告昌新公司支付租金及丢失租赁物折价71837.87元,并按日千分之三从2011年10月29日至2013年4月20日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0元。被告昌新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9日其与昌新公司签订模板租赁合同,约定奥宇公司向昌新公司提供相应规格的模板及配件,用于昌新公司承建的“延安市志丹采油厂9#楼”项目使用。合同明确约定了模版规格为大模板、小挂架、及型号、单价为日租金0.98元和0.40元、结算以发货单载明的数量为准、付款方式为昌新公司应于租赁物退还后60日内办理完最终结算事宜并付清全部租金及产品丢失损坏费用、违约责任为昌新公司延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而未付租金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2010年9月22日奥宇公司按合同约定向昌新公司发放了租赁物。2011年8月29日昌新公司向奥宇公司归还了租赁物。共产生租金174378.96元、购买9360元、丢失租赁物折价18098.91元。截止2013年4月20日昌新公司向奥宇公司支付了130000元,对剩余71837.87元未付。上述事实,有模板租赁合同、收、发货单、原告陈述等证据载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昌新公司使用奥宇公司租赁物后已予以退还,对租金及丢失租赁物折价款仅支付130000元,对剩余租金44378.96元、丢失租赁物折价18098.91元、购买模板价款9360元不予支付,显属违约。现奥宇公司要求昌新公司支付拖欠货款、租金及丢失租赁物折价款71837.87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奥宇公司请求昌新公司按日千分之三从2011年10月29日至2013年4月20日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0元,因合同约定承租方应于租赁物退还后60日内办理完毕最终结算事宜并付清全部租金及产品丢失损坏费用,昌新公司向奥宇公司归还租赁物的最后时间是2011年8月29日,违约金应从2011年10月29日起按实际拖欠租金44378.96元计算,对丢失租赁物折价及购买模板价款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故对其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奥宇公司请求按约定的日3‰计算违约金,该约定明显高于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故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违约金。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模板货款9360元、租金44378.96元及丢失租赁物折价款18098.91元。二、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44378.96元为基数,从2011年10月29日至2013年4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支付西安奥宇模板有限公司违约金3945.53元。三、驳回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5元,由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40元,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剑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