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翠屏执字第5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练忠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胜强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练忠明,李胜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翠屏执字第543-1号申请执行人练忠明,男。被执行人李胜强,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2013)翠屏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胜强的存款50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雪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