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445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葛建科与西安瑞达物探设备有限公司、王雅利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建科,西安瑞达物探设备有限公司,王雅利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4453号原告:葛建科,男,汉族,1977年6月3日出生。被告:西安瑞达物探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74号8幢1层112号。法定代表人:武成安,职务不详。被告:王雅利,女,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建科与被告西安瑞达物探设备有限公司、王雅利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建科于2013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建科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建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由原告承担462.5元。代理审判员 郝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纪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