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罗某某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罗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314号原告:葛某某,被告: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葛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余 琴审 判 员 方 德 昌人民陪审员 汤 灿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戴国婷(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