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霍民一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罗某某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罗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314号原告:葛某某,被告: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葛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余    琴审 判 员 方  德  昌人民陪审员 汤    灿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戴国婷(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