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宝渭法执恢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胡宝治诉杜增科、宝鸡双玫瑰服装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宝治,杜增科,宝鸡双玫瑰服装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执恢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胡宝治。被执行人杜增科。被执行人宝鸡双玫瑰服装设备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94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胡宝治诉杜增科、宝鸡双玫瑰服装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38870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9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费4870元被执行人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解小斌代执行员 郭伟涛代执行员 王宝宏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田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