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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442号原告:程某某。被告: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孟庆怀审 判 员  许 涛人民陪审员  汤 灿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程黎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