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442号原告:程某某。被告: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孟庆怀审 判 员 许 涛人民陪审员 汤 灿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程黎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