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执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杜华鹏与王小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华鹏,王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617号申请人杜华鹏。被执行人王小龙。本案在执行申请人杜华鹏与被执行人王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为躲避债务,现下落不明,为此经研究决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田洪伟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瑞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