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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执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杜华鹏与王小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华鹏,王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617号申请人杜华鹏。被执行人王小龙。本案在执行申请人杜华鹏与被执行人王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为躲避债务,现下落不明,为此经研究决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田洪伟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瑞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