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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南乐县粮食局诉司殿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乐县粮食局,南乐县粮食购销公司,司殿恩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南乐县粮食局法定代表人邵红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郝利锋,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南乐县粮食购销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庆轩,该公司经理。被告司殿恩,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乐县粮食局诉被告司殿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乐县粮食局撤回对被告司殿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聚川审判员  程尽华陪审员  潘贵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