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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贾某与冉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冉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98号原告贾某。委托代理人熊某,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某甲。上述原告贾某诉被告冉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熊某、被告冉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本案的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一、认识时间及方式:2005年在工厂上班时认识。二、结婚时间:××××年××月××日在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铜古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三、婚后生育子女情况:原、被告均称××××年××月××日生育一子名叫冉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叫冉某丙。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四、婚后夫妻感情状况:原告称被告曾有外遇,不负责任,没有工作,且打骂原告及其家人,故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被告对原告所述不予认可,认为夫妻感情很好并未破裂,且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五、其他要说明的事项: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3)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冉某甲犯盗窃、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六、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七、裁决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双方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对于婚姻家庭,夫妻双方应当珍惜,互敬互爱,维系良好的家庭关系。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被告存在对感情不忠诚的事实。从原告所述的情况看,夫妻之间并没有根本性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双方只是需要多一些沟通和理解,以包容和谅解的心态对待家庭成员。现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很好没有破裂,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贾某与被告冉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泽琼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毓纯书 记 员  梁娇梅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