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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6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宝会诉被告王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会,王海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681号原告刘宝会,男,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无业,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委托代理人雷文川,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刚,男,汉族,陕西省凤翔县人,无业,住宝鸡市渭滨区高新三路,现住陕西省凤翔县南指挥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会诉被告王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宝会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宝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宝会承担。审判员  王宝成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蔡桑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