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025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2551号原告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李维臣,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迎杰,女,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告韩晶,女,1965年12月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白晓萍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 彤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