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银执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周XX与张家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XX,张家银,林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银执字第74-3号申请执行人周XX,男,1953年4月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黄河路。委托代理人胡素双,女,1960年2月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址同上(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家银,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林艳,女,1968年4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1年3月7日作出(2011)银执字第7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家银名下位于贺兰县银河商业街X号楼XX号证号为XXXXXX号营业房(2013年3月4日进行了续封)。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抵债协议,将该房产以800000元的价格抵顶给申请执行人周XX,申请执行人周XX申请本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家银名下位于贺兰县银河商业X号楼XX号证号为XXX号营业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苏彬代理审判员 卢友权代理审判员 李山山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X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