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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民申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应煜、陈世龙与绿成包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绿成包装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应煜,陈世龙,绿成包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绿成包装有限公司,江苏省绿成纸业有限公司,沈春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民申字第4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应煜。委托代理人:范建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绿成包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春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绿成包装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省绿成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春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沈春雷。一审原告:陈世龙。再审申请人应煜因与被申请人绿成包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绿成包装有限公司、江苏省绿成纸业有限公司、沈春雷、一审原告陈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商初字第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应煜申请再审称:本案所涉的民间借贷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应依照民商纠纷审理。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应煜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虽原则规定了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应先刑后民,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原则上刑民分离的处理原则,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区分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与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并无统一标准。鉴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相同担保单位的同类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杭州市公安局也已函告江苏省受理同类民事纠纷的法院对公安机关的调查材料予以审查,且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黄战军与绿城包装集团有限公司的同类案件也已由该院作出(2012)浙杭商终字第1215号民事裁定,驳回起诉。因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统一区域内司法尺度,就本案作出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并无不妥,同时也不影响债权人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另行提起诉讼。综上,应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应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贾黎文代理审判员  徐济时代理审判员  杨 席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