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法执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王二平与河南腾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二平,河南腾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613号申请执行人王二平。被执行人河南腾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志刚,总经理。关于王二平申请执行河南腾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腾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王二平支付剩余租金288955.5元,案件受理费5300元,逾期双倍利息8026.19元,本案执行费4313元,共计306594.69元。但被执行人河南腾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南腾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十八里河镇金源百荣城市综合建设项目指挥部有拆迁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河南腾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拆迁补偿款306594.6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亚磊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冯斌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