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民特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孙芬芬申请宣告周军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芬芬,周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特字第15号申请人孙芬芬。委托代理人李竹兵,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芬芬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周军失踪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孙芬芬以被申请人被确定死亡为由,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孙芬芬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孙芬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申请人孙芬芬承担50元。代理审判员 文春燕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淞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