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刘阳雀,林建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刘阳雀,林建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14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05整层、06整层、11至14整层、23至26整层35至38层整层。代表人刘军,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强,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海英,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阳雀,住址广东省海丰县。被告林建州,住址广东省陆丰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被告刘阳雀、林建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郑 玉 琴审判员 蔡 奕 惠审判员 王 春 梅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雪(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