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即执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姜进岗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进岗,青岛润德粮油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即执字第1206号申请执行人:姜进岗。被执行人:青岛润德粮油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灵山镇卫东村1号,组织机构代码71371585-8。法定代表人:薛金环,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进岗与被执行人青岛润德粮油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永收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正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