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华民特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淑瑶,张建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成华民特字第16号申请人杨淑瑶,女,汉族,1967年5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21967********,住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北路**号**栋*单元**号。被申请人张建伟,男,汉族,1964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291964********,住成都市成华区青龙场仁义村*号*栋*单元*楼**号。申请人杨淑瑶申请宣告张建伟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淑瑶诉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9月8日在成都市成华区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男张杨。2010年7月15日15时30分许,被申请人张建伟驾驶川AOU0**号尼桑牌小型货车,由道孚县扎拖方向向道孚县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道孚县雅道路62km+500米处,该车失控冲下右侧公路翻入鲜水河中,造成该车上4人失踪,1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至今下落不明,毫无音讯。2010年7月15日申请人杨淑瑶向道孚县公安局报案称被申请人张建伟失踪。报案至今达两年八个月之久,被申请人张建伟仍无音讯,生还可能性不大。现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建伟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张建伟,男,汉族,1964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29196411050012,住成都市成华区青龙场仁义村5号1栋2单元2楼12号。申请人杨淑瑶和被申请人于2006年9月8日在成都市成华区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为张杨。2010年7月15日15时30分许,被申请人张建伟驾驶川AOU0**号尼桑牌小型货车,由道孚县扎拖方向向道孚县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道人孚县雅道路62km+500米处,该车失控冲下右侧公路翻入鲜水河中,造成该车上4人失踪,1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失踪人员为张建伟、黄家洪、钱贻能、林章彬四人。经道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证明:事故发生二年余,经多方调查等均未发现失踪四人的行踪和尸体。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4月10日在《四川法制报》上发出寻找张建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建伟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证明及申请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建伟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两年八个月,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证明不可能生存,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历时三个月,仍无下落,故申请人杨淑瑶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建伟死亡的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建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谭 萍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斌川 微信公众号“”